陈德品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纠纷
来源:陈德品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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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判长:

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***的委托,指派我们担任其离婚纠纷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,经过调查取证及庭审质证和辩论,现结合有关事实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,发表代理意见如下:
一、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没有和好可能,应判决离婚。

1)原、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。原、被告双方虽然同居、生子并补办结婚登记,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,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,彼此性格不合,互不信任,沟通困难;婚后,被告也不上班,酷爱泡网吧,甚至整夜不归,并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,被原告发现,以至于原告对夫妻感情彻底绝望,从五楼窗户跳楼自杀。

2)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。婚后,被告不好好工作,喜爱上网,对家庭没有做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。原告跳楼自杀至今,被告都不管不问,也不支付必要的医药费和营养费。

事实证明,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,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原告性格文弱,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,可见其态度坚决,愿望强烈。

二、女儿***由被告抚养,原告暂无能力支付抚养费用。

原告因跳楼自杀,经抢救虽挽回生命,但被确诊为盆骨骨裂、勾股骨折,目前仍然没有完全康复,需要继续治疗,有医院诊断书及出院小结加以佐证。原告的前期住院费、医药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和营养费有其父母为其支付,目前原告还依靠父母养活,原告暂且没有工作能力,确实没有能力抚养女儿,并且女儿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,因此女儿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合。

三、原告的婚前陪嫁物品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,被告应予以返还。

在原被告结婚前,原告家人为原告购买的嫁妆(有明确的清单)送于原告,并于婚前搬到原告的家里,这个可以认定为原告家人对原告的赠与行为,理应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,对于这些嫁妆,被告在离婚时应该予以返还。

综上,原被告之间既然感情已经破裂,无法共同生活,应准予离婚,原告的婚前个人陪嫁物品被告应予以返还,原、被告的女儿***由被告直接抚养生活。

以上代理意见,恳请法庭采纳。

代理人:陈 **

2013年4月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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